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特制定景区内相关禁止行为规范。
一、适用范围
在景区范围内居住、旅游、调研、科考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二、相关要求
1. 严禁在景区户外吸烟以及在非经营场所户外使用明火。
2. 严禁倒卖景区门票,严禁实施非法揽客、兜售商品等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3. 严禁投喂野生动物。
4. 严禁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保护的植被,严禁攀折树枝、采摘各类花卉。
5. 严禁涉足临崖临水、未开放、未开发及标注危险区域。
6. 严禁破坏或毁损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
7. 严禁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8. 严禁在滑雪场规划范围以外区域滑野雪。
9. 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含道路两侧、步道入口、草坪边缘、观景台周边等)逗留或停车;严禁任何车辆(含越野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驶入草地、湿地、林下等生态脆弱区;行车时,严禁不系安全带、不保持安全车距、急刹急拐;遇野生动物时,严禁不停车避让、鸣笛惊扰。
10. 严禁携带打火机、卡式炉、烟花鞭炮等火种进入景区。
11. 严禁狩猎、追逐、惊扰野生动物;严禁在湖边、河流等水域进行捕捞、垂钓。
12. 严禁进入草坪、湿地、未开放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上述区域开展徒步、露营、探险等活动。
13. 严禁在岩石、树木上刻画涂写;严禁使用闪光灯拍摄野生动物。
三、部门职责
1.景区办公室(应急管理科)、景区林政管理科、景区旅游发展科(综合执法科)、景区派出所等部门,负责对景区户外吸烟、非经营场所使用明火及携带打火机、卡式炉、烟花鞭炮等火种进入景区的行为进行提醒制止;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景区旅游发展科(综合执法科)、景区票务管理服务中心、景区住建工作站、景区市监工作站,负责对倒卖景区门票、非法揽客、兜售商品等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景区林政管理科、景区林业中心管护站、景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负责对投喂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采集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被,攀折树枝、采摘各类花卉,以及狩猎、追逐、惊扰野生动物,在湖边、河流等水域捕捞垂钓等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景区办公室(应急管理科)、景区旅游发展科(综合执法科)、景区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要求第5、6、7、8条及以下行为进行监督:在非指定区域逗留或停车,车辆驶入生态脆弱区,行车违规(如不系安全带等),进入草坪、湿地、未开放区域,在核心区、缓冲区擅自活动,在岩石、树木上刻画涂写,使用闪光灯拍摄野生动物,不自行收纳带出游览垃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本规定最终由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科)负责解释。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
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