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局
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阿地人字〔2004〕167号《关于转发人事厅<关于阿勒泰地区农业税务局等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局是阿勒泰地区行署的派出机构,受地区行署的委托行使行政管辖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旅游业发展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拟订喀纳斯景区和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喀纳斯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相关单位拟定发展、建设规划和旅游资源保护及开发建设规划;负责区域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呈报;拟定和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及长远发展目标。
  (三)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自然保护区内有关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手续,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其他活动手续;组织查处一切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事件;保护、拯救和繁育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自然保护区建设成为生物物种基地,科研教学基地和可持续发展示范基地。
 (四)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教育。
  (五)制订和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培育发展旅游市场,组织喀纳斯景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景区内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世界遗产及其他申报工作。
  (六)组织实施景区内的旅游住宿、车(船)队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对区域内所有旅游经营单位的业务活动及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评比,依法查处一切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负责、指导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护林防火、旅游安全、旅游娱乐及有关喀纳斯旅游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景区旅游交通;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职业资格和等级晋升申报等工作。
  (八)监督、检查景区内的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督促和监督景区旅游企业完善基本设施建设,并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组织景区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地委、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面了解喀纳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及旅游发展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管理局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承担局党组及行政办公室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校核、翻译、印发和日常文书处理工作、各类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及督促检查,负责局领导的指示、批示的催办查办工作;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掌握各单位经营情况,搞好经营调控;协调好与行署各部门的关系;负责喀纳斯信息工作和旅游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接收、传送有关部门的绝密、机密文件、专件等;安排管理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局领导参加各类活动组织安排;负责做好机关单位环境卫生和考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教育工作科:负责党建、教育、纪检、监察、工会、妇联、团组织、计生等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劳动人事工作,按组织人事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奖罚、调配、安置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的调级、转正、审核及普升、普级及晋升、晋级和职称的申报、劳保福利等工作;负责做好临时工和长期合同工的招收、录用、政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及理论学习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对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以及重点项目的调查研究,参与局重大经济决策,并提出对策;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管好全局资金,编制旅游发展和财务计划,及时向局党组提出开源节流和盘活资金、资产的建议;参与安排局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债等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时转拔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好与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统计等业务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综合管理;按时提交反应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的月报、年报。负责景区的招商引资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工作,加强对门票的宏观管理;负责养老、医疗、失业、统筹保险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划建设项目科:制定喀纳斯旅游总体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做好旅游区基本建设的统一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景区内土地资源的呈报,做好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把关工作;做好景区内景点开发及其它旅游项目开发的规划与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林政科:负责保护区内的护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工作,组织制定和定期评审《护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搞好保护区内天然林的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办理国内外游客进入保护区及进入保护区内从事科考、探险拍摄和采集人员登记手续;调查、掌握辖区的社情、风情、林情;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林地变更占用登记管理,林业项目申报、出入保护区木材和木质产品的运输检查、检疫和防疫工作;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景区野外用火准予证》的发放工作;本职能依据新政发[1980]167号文《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机构的批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科: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服务单位质量等级的评定审核工作;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商品和食品的明码标价工作;做好旅游经营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审查辖区内旅游企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好各旅游经营单位新增旅游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景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帮助策划企业改革方案,研究、探索企业管理办法,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提出指导性建议和提供经营信息;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培训科:负责对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工作;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旅游产品的开发促销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实施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组织宣传促销活动;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开拓,招商引资,搞好迎客工作;规范景区的宣传秩序,维护喀纳斯旅游的良好形象,抓好景区文化市场的管理;负责制订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岗前、岗中、岗后的培训工作;向培训合格的旅游服务人员颁发上岗证;做好管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资源保护整治科: 负责景区内的植被恢复和土壤、水质等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更新改造、森林病虫害调查、防疫工作;做好动植物标本的收集工作;负责协调科研单位搞好资源调查、研究及合作交流;负责气象、水文的观测、预报及其监测装置的控制管理;负责生态科普园的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区生物资源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立档工作;收集有关环保产品资料并在景区内对经营户进行积极推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进行环境因素、危害辩识和评价工作,确定重大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可量化的环境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有关环境监测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林地内旅游规划建设的实施及天然林的保护工作;配合林政科搞好景区内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编制年度生产安全管理计划;负责编制各岗位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其它保证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检查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保证管理局及景区重大作业现场生产安全,在景区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做好特殊岗位上岗操作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缓预案;负责组织义务消防,开展各项练兵活动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方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接待科:负责做好管理局接待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负责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后勤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做好物资采购、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调度,保证管理局及各科室的工作用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局(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74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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